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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四、综合素质评价及运用
(一)综合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按《安徽省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教基〔2006〕10号)要求,在初中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各学校的每一个毕业班都要在学校评价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下成立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评价小组,人数为5—7人。小组名单要在评价工作正式开展前一个月向被评班级所有学生公布,并报县区教体局评价领导机构备案。评价过程中要以学生主要行为表现的实证材料为依据。实证材料的提供务必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本人要签字确认。评定等级为A的要公示,对学生某一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为D时应慎重处理,有基础性发展目标被评为D的学生其材料必须提交学校评价工作领导机构进行审核。
(二)初中学生毕业标准由初中学生考试成绩(包括统考科目、学校考查科目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两部分内容组成,原则上毕业率应达到98%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县区确定。
(三)评价结果是省示范高中计划内招生录取的必要条件。综合素质评价5个维度中应具有1个A、2个B、2个C或以上等级方能录取省示范高中。在省示范高中录取过程中,中考总分和等级标准相同,且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仍不能确定录取先后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省示范高中录取的依据,等级高的,优先录取。
(四)积极改变以分数为唯一录取依据的做法,进一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县区教体局和学校要加强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领导,要成立专门组织,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公正地完成综合素质评价上报工作。对在评价过程中随意、恶意、不负责任的违规操作,要追究班主任、年级组长和学校校长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招生录取工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五)各县区要按照准考证号码从小到大的顺序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电子文档形式于5月25日前报市教体局基教科、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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