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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3
五、有关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1.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省中小学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项目的通知》(赣教基字[2006]3号)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获奖与中考加分脱钩,即初中阶段学生参加的各项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获奖只作为一种荣誉,不再享受中考加分政策。
2.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加5分。
3.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的体育运动会获得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5分。根据《江西省2016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规定,享受体育项目优惠加分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供运动成绩证书、秩序册、成绩册等原件,参加集体项目比赛的学生运动员还必须提供参赛场次表原件,或加盖主办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从2015年12月31日以后举办的体育竞赛项目,不再作为中考优惠加分项目。
4.初中阶段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展演活动获得文艺、美术、书画、摄影作品一等奖的加5分。具体见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第六届中小学生、幼儿艺术展演活动获奖情况的通报》(赣教体艺字〔2015〕23号)。
5.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女家庭子女中考加15分、独生儿子加10分。
6.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公通字〔2005〕78号)具体规定执行。
(1)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时降20分录取。
(2)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7.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关于印发〈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政联〔2012〕8号)具体规定执行。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所填报学校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军级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所填报学校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8.其他现役军人子女加20分。
9.其他烈士子女加20分,因公牺牲和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子女加10分。
10.华侨子女、归侨及其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籍青少年考生加10分。
11.新余市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中考加10分。具体见《新余市高层次人才优待办法》(余才字〔2010〕1号)。
12.考生能享受几种优惠时,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种,不能累计加分。属享受优惠的考生均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市、县(区)中招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影印件(影印件须经中招办主任签字、盖章认可)进入档案。凡出具证明的单位均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组织管理,严格执行中招工作“问责制”
1.加强领导,阳光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考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和公正。在整个中招过程中,要坚持招生政策公开、招生指标公开、录取信息公开、录取结果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的原则,广泛宣传中招招生政策,增加招生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招生。
2.提高认识,廉洁从招。各级中招部门和学校要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规范招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大力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要严格遵守招生各项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3.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按照招生工作的属地管理、计划管理、考务和阅卷管理、学籍管理、限时招生管理等原则,规范招生秩序,加强普通高中、中职招生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一是实行属地管理。各普通高中均不得跨设区市和县、区招生。经批准同意招收的学生须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随父母或监护人迁移的除外)。二是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执行省定班额标准。拟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划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三是加强考务和阅卷管理。市、县(区)中招办要精心组织考试和网上阅卷,严肃考场纪律和阅卷纪律,做好试卷保密和答卷的保管工作。四是加强录取管理。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结果在市中招委组织下,由市中招办统一建立全市高一新生录取库,在规定时间内报省考试院汇总建立全省高一新生录取库。省教育考试院及市中招部门将按照中招规定,对照中招报名库对录取名单进行严格审核,各普通高中违反规定跨区招生、超计划招生、线下招生,不能进入录取库。五是实行普通高中限时招生管理。市中招办于7月6日之前向考生、社会公布中考成绩。9月1日之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将高一新生录取库报市教育局基教科,10月10日之前将高一新生录取库报省教育考试院。
4.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教育局对县(区)教体局和市直中学下达规范招生行为责任书,凡由于普通高中招生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相关教育局要承担责任,并要对相关学校进行查处,把责任落到实处,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凡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除按照《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规定处理外,严格实行市政府制定的“问责制”和《新余市普通高中违反招生规定处理暂行办法》,视情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对学校各项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以各种理由录取或招收未填报本校志愿、已被其他学校录取、未达到本校录取分数线或未参加当年中考学生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以开展“结对子”、联欢、联考等活动为名,把教师、家长、学生请出来搞招生宣传的;以普通高中招生改革为名,擅自发布未经批准的招生广告、宣传材料和虚假招生信息,或擅自违规发学校录取通知书的;不给学生网上报名密码、代替学生填报志愿的;干扰、限制、强迫学生报考志愿或由学校指定安排考生志愿的;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中考权利、安排尚未完成初中学历教育的在校生报名参加中考或阻挠、干涉学生参加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考试的;借中招名义搭车收费;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将应按规定收取的费用退还学生家长,或以另外发放补助生活费等不当手段招收新生的;以提供生源为由向招生学校索取费用,接受招生学校的宴请和现金(有偿证券)、礼品的;为招揽生源进行有偿招生,或将招生与经济挂钩,并给本校教师下达招生指标的等。
5.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学校的招生宣传资料,严禁学校擅自发布招生广告。严禁进行误导性宣传。学校对外公布的招生简章和各种形式的宣传,要根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各学校制作,市、县(区)中招办统一形式、统一规格、统一时间进行宣传。其他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或宣传资料,必须报经市、县(区)教育局基教科(股)审批后,方可向社会发布。中招办要将今年中招政策制作成宣传手册和简章,印发至各初中学校初三学生,张贴在所有初三毕业班级。
6.信息公开,接受监督。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积极推进中招“阳光工程”。要认真组织好招生录取工作,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各级领导和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规定,坚持原则,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参与中招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监督机制,设立招生工作举报电话、举报箱等,认真查处中招工作中的各种违纪行为。坚决制止和杜绝不顾考生切身利益、不顾社会影响、给社会带来不安定隐患的各种违规招生现象。
7.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各学校要积极为考生服务,提供温馨和谐的学习和考试环境;各中招办和各学校要积极为中等学校尤其是高、中等职业院校招生提供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
8.加强保障、规范收费。各中等学校应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积极协同市、县(区)中招办做好中招日常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借口向考生收取额外的费用。
2016年江西新余中考招生考试的相关规定就为大家介绍到这儿了,新余的考生不妨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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