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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5
七、关于面试和加试
报考高师、师范学校的考生,只面试不加试。在对考生面试时,要进行一定程度的音乐知识和演唱能力的测试。面试、加试的程序、内容按吉教师字[1999]2号文件《吉林省中等师范学校及部分高师分院(校)考生面试标准》执行;报考幼儿师范专业的考生,要在面试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加试。考生获得面试、加试合格证后方可报考相应的学校和专业。面试和术科加试工作,由各招生学校组织实施。
八、评卷、录取工作
(一)评卷
我市中考网上阅卷,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为了保证网上阅卷能顺利实施,各学校要组织考生参加网上阅卷模拟训炼,考生要严格按网上阅卷的要求答题。各学校要认真总结模拟训练的经验和教训,确保网上阅卷工作顺利进行。
(二)录取的原则
1、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个限制”,即限制分数、限制人数、限制钱数的要求。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录取分数线。
①普通高中分二个批次录取。依据各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择优录取。
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再重复录取。
严格执行特长生招生计划。未完成特长生招生计划时,剩余计划将纳入统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②在普通高中录取中(不包括推荐生的录取),对同等分数的考生采取查单科成绩的办法录取。即按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进行。
③普通高中继续实行网上录取,考生可通过“长春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czsb.com)查询录取情况。
城区的普通高中录取名单由市招生办审批,县(市)、双阳区普通高中录取工作按长教[2004] 79号文件执行。城区普通高中的录取通知书由长春市招生办统一印制发放,考生档案由市招生办统一分发到录取学校。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
2、师范类学校
录取工作由省招生办统一组织。
实行加试的专业,在获得面、加试合格证的考生中,按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不实行加试的专业在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3、“高职”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信息,由招生学校择优录取。
五年制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含“3+2”高职班)必须依据当年的中考成绩和考生志愿择优录取,不准招收免试生。
允许已取得初中毕业证的往届毕业生,参加中等职业学校的免试录取。但优先录取有中考成绩的考生,然后录取免试生。
“高职”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将在普通高中录取结束以后,按省招生办的要求依次录取。
九、有关奖励和照顾政策
(一)普通高中、“高职”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1、省级优秀学生加3分录取。
2、为保证和加强中学非英语语种的外语教学,学习日、俄语种的考生降低5分录取。
3、革命烈士子女降低20分录取。
4、获得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降低10分录取。
5、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降低10分录取。
6、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降低10分录取。人民警察荣记二等功以上子女,持有效证明材料,报考省首批重点学校自费志愿降低5分录取,报考普通高中自费志愿降15分录取。
7、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降低20分录取。
8、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降低5分录取。
9、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少数民族高中)降低1分录取。
10、现役军人子女报考高中,持有效证明材料,报考省首批重点校自费志愿降低5分录取;报考省重点校自费志愿降低10分录取;报考一般高中自费志愿降低15分录取。
11、有体育专长的考生,县(市)、区级比赛单项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省级比赛单项前八名,集体项目前六名,可适当安排到当地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二)师范类学校
1、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师分院(校)、中等师范学校,对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包括加试本民族语文)的少数民族考生降低10分录取,对不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降低5分录取。
2、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办测试认定,各校体育、音乐、美术、科技等特长生报考高师分院(校)、中等师范学校可适当降低文化课录取分数线。
3、师范分院和乡以下(含乡)中、小学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的教师子女照顾10分录取。
4、其它照顾条件及政策与普通高中相同。
同时具备上述各类奖励和照顾条件两项以上者,只按最高一项计入,不得累计。在录取推荐生、自主招生的考生时,不享受奖励和照顾政策。凡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归侨、归侨子女凭归侨证;华侨子女凭护照,少数民族考生凭户口)及其复印件,逾期不予受理。
十、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招生工作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受到人民群众的密切关注。因此,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关于2010年吉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考风考纪和考务管理。圆满完成我市2010年的招生工作任务,做到考生、家长、学校、社会都满意。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站在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招生过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贯彻落实省教育厅“核定并一次性下发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开,不准调剂和二次录取”的精神,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
3、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严禁学校之间抢生源,跨区域招生行为,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不正当竞争和不正之风”的规定。不准超计划招生,不准任意提高收费标准,不准降低分数录取。
4、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实行“阳光工程”。各级招生部门都要设置举报电话,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将招生工作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中,办人民满意的招生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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