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2016年中考招生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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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2

10.市区农村公办普通高中如在统一网上实时动态录取时未完成招生计划,可在下一录取批次进行单独划线补录,最低录取控制线不得低于各区教育局审批划定的农村公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

11.农业旗县(土左旗、托县、和林县、清水河县、武川县)教育局在全市统一安排下,制定本地区高中招生方案,完成2016年本地区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农业旗县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当地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考生。

12.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继续执行“分招”政策。2016年,呼市第一中学、第二中学、第六中学、第十四中学、第十八中学、师大附中、呼市土默特中学、呼和浩特铁路第一中学8所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将招生计划的50%对市区各初中学校实行“分招”,“分招”名额由市四区教育局分配后另行公布。

具有“分招”资格学生名单,市教育局于6月1日—15日在“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已按“分招”录取的考生名单,于7月15日在“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同时要在考生结业学校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13.有体、音、美等特长的应届初中结业生可在中考网上报名后,到本人报考志愿学校登记,并由志愿学校进行面试或专业测试后确定其是否合格。学校须将报考本校的特长生合格名单,于2016年5月20日前统一报送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体艺特长生要按比例单独划线录取,具体划线办法:艺术特长生最低录取分数为市区“统招”最低录取分数线的80%;体育特长生最低录取分数为市区“统招”最低录取分数线的70%。

公办普通高中体艺特长生计划占比不得突破当年招生计划的6%。2016年特长生录取实施细则(办法)另行公布。

(二)照顾政策

1.烈士子女和驻守边疆沙漠地区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革命烈士子女可加20分录取。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加10分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包括《呼和浩特市民族教育条例》中规定的民族学校任教的汉族教师子女)。

(2)华侨、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不包括其他眷属)。

(3)因公牺牲军人(包括公安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包括公安民警)子女。

(4)现役军人子女。

3.从事环卫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职工子女可加4分录取。

4.如考生符合上述多项照顾条件,自治民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可累计加分录取,但不得超过15分(不包含第1条);其他民族考生只享受照顾分值中最高的一项进行加分录取。

5.凡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必须缴验相关的证件及证明材料,逾期补交无效(2016年4月15日前)。

6.享受加分录取条件的考生名单,经审验确认后,在网上予以公示。

呼和浩特2016年中考招生政策希望大家能仔细阅读,在此也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此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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