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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上海中考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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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六、录取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两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为“提前招生录取”,第二批次为“统一招生录取”。招生录取过程须按照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

(一)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市特色普通高中“提前招生录取”工作要求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市特色普通高中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

(2)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提前招生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明确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中招办备案,在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及招生学校网站上公示并实施。

(3)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的推荐工作。学校要制定学生推荐工作要求及操作程序,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产生推荐生人选。

(4)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推荐或是自荐,两者不能兼报。

推荐生需填写《2017年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推荐生信息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推荐表》)。学校将本校推荐生名单报区教育局审定,审定名单由区招考机构报市中招办备案并进入市教育考试院提前批招生资格库后,学生方可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填报推荐志愿。

未被推荐的应届初三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学业状况和招生学校招生要求,自行向招生学校进行自荐。同时,需于规定时间内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填报自荐志愿。

跨区报考的考生如符合“提前招生录取”的条件,可在初中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符合本市中招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参加自荐。填报自荐志愿的时间和程序与本市应届考生相同。

推荐志愿和自荐志愿采取网上志愿填报和书面志愿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只有经书面志愿确认后才能参加投档录取。本市应届初三学生书面志愿确认在就读初中学校进行,应届返沪考生到报考区招考机构进行书面志愿确认。书面志愿确认只核对志愿信息,不得更改志愿或补报志愿;未在规定时间进行书面志愿确认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市特色普通高中“提前招生录取”。

(5)“提前招生录取”批次的投档和预录取原则:市中招办根据提前招生录取志愿进行投档,推荐生预录取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投档,自荐生预录取按照“一档多投”的原则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招生学校可在规定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荐生和自荐生进行综合评价。

推荐生预录取程序:当推荐生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预录取;当第一志愿投档数小于等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预录取,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荐生。若预录取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应上报市中招办,及时查处。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征求的推荐生,可在有计划余额的学校选择填报征求志愿(网上填报),每位考生限报1所学校。经征求志愿仍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则进入统一招生录取批次。

自荐生预录取程序:考生在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志愿学校投递个人材料(截止日期见学校招生方案),并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填报志愿,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面试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自荐生预录取名单,并将名单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招生学校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由考生本人凭报名号和网上填报志愿时使用的密码登录市教育考试院网站签约系统进行签约。考生与某一招生学校签约后,不能与其他招生学校重复签约。招生学校签约的预录取自荐生人数不得大于本校自荐生计划数。

(6) 被高中学校提前招生预录取的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弃预录取学校;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预录取学生的录取总分(即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和政策性照顾分数的总分,下同)须达到市统一划定的高中“提前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未被正式录取的考生,则进入统一招生录取批次。

2.中职校“提前招生录取”工作要求

中职校“提前招生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后进行。录取工作由市中招办负责实施,统一进行网上投档录取。三类志愿按照中本贯通、中高职贯通、中职校自主招生的先后顺序分别投档,中高职贯通和中职校自主招生志愿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平行志愿原则进行。中本贯通录取总分须达到当年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中高职贯通录取总分须达到市统一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实施办法详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批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另行发文)。

3.“提前招生录取”工作保障措施

(1)各区教育局、招考机构和学校要根据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提前招生录取”操作办法和程序,加强监督检查。提前招生预录取及录取工作结束后,被预录取和录取的考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2)各区教育局要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建立“提前招生录取”工作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提前招生录取的质量。

(3)招生学校必须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提前招生录取”工作,不得超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本市中招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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