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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上海中考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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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二)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

(1)“零志愿”招生由各区招考机构根据市统一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在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见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零志愿”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以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2)上海市回民中学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只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名额分配志愿”招生

(1)“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严格按照本区各初中学校具有2017年中招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初三学生数的比例,将本区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本区各有关初中学校。

(2)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招考机构根据市统一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以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一至十五志愿”招生

(1)“一至十五志愿”招生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以1:1的比例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统筹,部分区的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计划)。上海市回民中学在“一至十五志愿”中也可面向外区招生,投档控制分数线与该校在“零志愿”中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相同。

(3)在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根据招生计划,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招考机构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同时将学校2016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招考机构报市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4)对按大类招生的中职学校,录取时不分专业,考生被录取后,由招生学校组织考生填报专业意向志愿,学校按招生总计划和考生志愿进行专业分班。如果第一志愿专业意向未被录取,学校可在校内其它专业中进行调剂。考生应仔细阅读此类学校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要求,慎重填报志愿。

(5)201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具体要求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7〕17号)执行,其中可推荐文艺特长生的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队分团队名单详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7〕20号)。

201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办法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7〕15号)文件精神执行。招生学校详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7〕20号)。

经批准具有艺体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应在招生学校所在区招考机构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艺体特长生志愿应单独填报,招生计划公示并单列,列入学校招生总计划。

艺体特长生须经区招考机构审核其中招报名资格,经招生学校测试认定的艺体特长生,其录取总分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可录取。招收跨区艺体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招考机构办理招生录取手续。中等职业学校拟招收的体育特长生直接报市教委、市体育局审核备案并公示。

未经市中招办公示的市级艺体特长生,各区招考机构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区级艺体特长生须由区招考机构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报市中招办备案后方可录取。

普通高中市级体育特长生高中毕业的相关政策详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第二十四条。区体育特长生暂不享受市级体育特长生高中毕业的相关政策。市教委、市体育局将在区普通高中体育特长生入校后的第二学期组织认定工作,经认定达到普通高中市级体育特长生标准的学生方可享受同等待遇。

4.“征求志愿”招生

(1)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由招考机构组织考生填报“征求志愿表”,统一投档录取。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招生学校(含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招考机构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3)在区招考机构统一投档后,招生学校(部分专业除外)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招考机构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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