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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藏自治中考招生规定(含中职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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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八、信息公开公示

(一)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间安排等信息。

(二)各市地招生办和学校分别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市地、本校享受政策加分的相关信息与考生体育成绩等。

(三)自治区招生办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市地招生办和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四)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和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二)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附则

(一)考生可登录西藏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或自治区中考招生管理系统查询有关工作安排和招考信息。

(二)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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