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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昆明中考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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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4

2.录取时间从8月起至11月止,分阶段进行录取。中职业、五年制高职皆面向全省招生,实行全省择优录取。中职热点学校(教育、医学、电力、铁路、建筑等)、五年制高职的录取分数,将依据“学业水平考试”的总分来划定。各州市的学业水平考试总分数,将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按不同学科所占的权重,折算为全省统一的总分后择优录取。

3.采取远程网上录取和注册入学的方式。仍然按照三级管理模式进行。即:省招考院负责省属中专、全省民办中专的录取工作;州(市)招考机构负责州(市)属中专的录取工作;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所属职高的录取工作。市属技工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远程录取:为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 “云南省招生考试工作网”进行高中阶段报名且填报了中职学校志愿的学生录取。凡报考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中职和五年制高职学校的考生,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考试办法另行通知),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一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2)注册入学:希望注册入学的往届初中毕业(结业)生,根据省招考院公布的有招生资质的中职学校计划,持本人户口册和初中毕业(结业)证,到自己选定的中职学校登记报名,各学校按规定时间办理登记报名手续及相关录取手续。

4.对省外录取的学生,一律按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云南省2008年中职业学校凭证录取招生工作的通知》(云教发电[2008]99号)执行,凭证入学的省外生一律不予转户口、落户;各学校务必按文件规定执行;否则由此发生的相关问题,由学校承担一切责任。

5.规范中职招生录取。严格执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4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教办[2014]2号)规定的中职招生工作“十项禁令”。一是严禁生源封锁、信息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扣压和延误省教育厅、省招考院统一制作的中职招生宣传资料。各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毕业生发放《云南招生(中职计划版)草案》和张贴宣传海报。确保“宣传册”按时、如数发放到毕业班。二是严禁生源学校(个人)限制或强迫学生填报志愿,充分尊重家长和学生的知情权、选择权。三是严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初中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学生信息。四是除省教育厅、省招考院统一组织的宣传组以外,严禁生源学校接待任何中职学校、任何机构和人员进校宣传。五是严禁各类学校组织学生到职业学校参观。六是严禁以任何形式买卖生源。七是严禁招生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中介人”进行宣传、招生,不得进行有偿招生。八是严禁招生学校违反规定,不通过统一填报志愿、统一录取和统一注册入学违规招收学生。九是严禁中职学校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压经招考机构正式录取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十是严禁各中职学校在正式录取前违规收取学生任何费用。普通初中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招生人员或单位给予的所谓招生劳务费。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将根据情况停止违规学校下年度招生,追究当事人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严肃招生纪律,优化招生环境

招生考试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依法治招、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切实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促进我市教育健康、快速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保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保密、安全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落实各个工作环节,确保试卷保密和安全工作,做到万无一失。要切实加强招生考试考务组织管理,对考试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严明考试纪律,强化考风管理,确保招生考试的平稳有序进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市政府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政策和工作要求。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招生严格实行依据考生填报志愿、升学成绩择优录取,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制”(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学校不得超规定标准收费,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和赞助费或建校费等。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实行最低录取控制线,任何学校擅自招收低于最低控制线的学生,不予办理录取手续和学籍。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行为,严格执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五个统一”和“十不准”的规定。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云教民办[2014]6号),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要严格遵守和贯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专业、范围、条件和录取控制线,做到依法招生、阳光招生、诚信招生和规范招生。严禁各类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中介人”进行宣传、招生,不得进行有偿招生。严禁买卖或变相买卖生源或学籍,严禁为其他学校学生挂靠学籍,严禁用其他学校名义招生办学。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擅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招生考试和勤政廉政的观念,自觉遵守中央、省和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规范招生行为,推进“阳光招生”工程。要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向社会和学生、家长宣传招生考试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尽力解决群众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严格执行招生考试政策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招生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不服从统一安排,扰乱招生考试秩序,影响工作大局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必须一查到底,并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各县区招办要向社会公布办公地点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昆明市教育局纪委、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63102385。昆明市招生考试院设在翠湖北路小吉坡5号,电话号码:65311309、6531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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