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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明市2017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简章》的通知

编辑:sx_wangha

2017-10-20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通知》和《昆明市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昆明市2017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昆明市2017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简章》。

昆明市2017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简章

一、招生学校

2017年面向昆明市初中毕业生招生学校:普通高中学校、职业高中学校(班)、五年制高职院校、普通中专学校、职业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招生的具体学校、专业、名额等,将分批公布。

二、报考条件和方式

(一)报考条件

2017年报考昆明市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18周岁(1999年9月1日后出生),具有昆明市所属县(市)区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在昆明市完整接受初中三年教育,且取得连续三年昆明市学籍的省外和省内其他州(市)户口随迁子女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就读初中学校、县(市)区招考机构和相关部门、市招生考试院逐级审核报考资格。

在昆明市初中学校就读、但未完整接受初中三年教育,即没有取得连续三年(七、八、九年级)学籍的省外和省内其他州(市)户口的学生(父母正常工作调动除外),出具户口所在地招考机构同意证明,可在就读学校申请借考,参加我市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领取初中毕业证书及考试成绩的有关证明,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也可参加昆明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或中职(高职)学校招生录取。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报考:

1.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班)、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在校学生;

2.被第一条列举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

3.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考方式

符合报考条件的初中学生,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报名,已参加的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考生不得重复报考。具有我市户口,没有被普通高中或中职学校录取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考机构报名;具有我市户口,在昆明市以外地区就读的初中学生,若要求回昆明市参加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必须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考机构报名,参加昆明市组织的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考试。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报考工作,在全市统一安排的时间内完成。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必须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简称体检),体检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考生须在各县(市)区招考机构指定医院统一进行体检。体检医院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体检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体检结果应告知考生本人,如有限报项目的,要明确注明限报的专业,通知学校及考生家长。

(四)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继续实行全市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由各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2.个别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在毕业学校、补习学校或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等协助下,由各县(市)区招考机构组织实施完成评价工作。

3.各县(市)区招考机构要组织所有初中毕业生通过云南省学业水平考试网络管理系统,认真做好综合素质评价相关内容的填报工作。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必要条件,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学生电子档案,供录取学校作为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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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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