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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州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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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4

附件3:湖州市区2017年高中段学校招生加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校办出特色,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和发展,继续实行市区高中段学校招生加分政策,具体加分实施细则如下:

一、加分对象和范围

2017年参加湖州市区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学生。加分计入招生总分。加分范围共有4个类别:科技类、体育类、艺术类和政策类。

二、加分项目和分值

科技、体育、艺术类项目是指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行政部门共同主办的比赛,政策类项目是国家和省、市政府专门发文规定的项目,各类别加分分值和项目都有明确规定(见附表),同一考生在同一类别中有多个项目符合加分条件的,按最高分计,同一考生有多个类别符合加分条件的可以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三、加分申报要求与方法

(一)加分申请、审核与公示。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于2017年4月1日前向所在初中学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初中学校审核并公示3天后报市教育考试中心。经市教育局高中段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在湖州教育考试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区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对不符合加分条件,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加分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科技类、体育类、艺术类集体项目(两人及以上)不列入中考加分范围,相同项目的比赛(活动)须在考生初中阶段进行的,且以距中考最近一次比赛(活动)为准。艺术类竞赛必须是现场比赛的项目。

四、严格控制加分项目和分值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通知》(浙教考〔2009〕2号)精神,对项目设置和加分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

在本办法公布之后,若上级有新的政策出台,新政策自2018年开始实施。

附表:2017年湖州市区中考加分类别和分值及项目

一、加分类别、等级及分值

类别

等  级

分值

备注

科技

省级一等奖(省青少年创新大赛)

3

个人项目;免交证书。

信息学

省级一等奖

10

省级二等奖、市级一等奖

3

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

2

体育

省第一至第三名

10

个人项目;所列名次均按竞赛规程设定的录取名次,且需出具证书原件。

省第四至第八名、市第一至第三名

3

市第四至第六名

2

艺术

省级一等奖

10

个人项目;需出具证书原件。

省级二等奖、市级一等奖

3

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

2

省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

6

省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

3

免交证书。

政策

符合《湖州市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施办法》(湖政发〔2004〕27号)规定的对象

10

5

3

2

需出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证明、人才相关证件和子女关系证明。

符合《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浙民优〔2004〕196号)规定的对象

10

需出具市民政局证明,优抚对象相关证件和子女关系证明。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规定的对象

5

需出具有效户籍证明、当地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证明。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对象)和台湾省籍考生

5

需出具市侨办或市台办证明。

二、加分项目名称(括号内为比赛时间)

(一)科技类

1.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科技创新项目(2017年4月);

2.省、市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2016年10-12月)。

(二)体育类

3.省第十三届中学生运动会武术比赛(2016年5月);

4.省第二届中小学生游泳联赛总决赛(2016年9月);

5.省第十三届中学生运动会田径比赛(2016年10月);

6.省第十三届中学生运动会定向比赛(2016年10月);

7.省第八届中小学生乒乓球联赛总决赛(冠军赛)(2016年12月);

8.省第十三届中学生运动会健美操比赛(2017年5月);

9.2016年湖州市中小学生羽毛球比赛(2016年7月);

10.省第二届中小学生游泳联赛湖州赛区比赛(2016年9月);

11.2016年湖州市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2016年11月);

12.省第八届中小学生乒乓球联赛湖州赛区比赛(2016年12月);

13.湖州市第八届中小学生健美操比赛(2017年3月);

14.2017年湖州市中学生定向运动会(2017年4月);

15.2017年湖州市中小学生网球比赛(2017年4月);

16.湖州市第八届运动会(2015年)。

(三)艺术类

17.省级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2016年11月、A级2017年3月)。

(四)政策类

18.符合《湖州市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施办法》(湖政发〔2004〕27号)第八条规定的引进人才的子女;

19.符合《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浙民优〔2004〕196号)规定的优抚对象的子女;

20.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规定的对象;

2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对象)和台湾省籍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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