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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教育:2014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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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3

五、招生优惠

按照《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2014年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政策>的通知》(丽教基〔2014〕12号)执行。

六、高中招生录取工作

1.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分配生、普通生、民族生、县(市、区)内择校生、特长生五个类别申报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申报工作另行文),丽水中学、缙云中学委培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确定。

2. 为切实加强优质特色普通高中建设,支持普通高中立足自身资源优势,针对学生特点,开展多样化特色办学,决定进一步开展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继续开展委培生招生工作。自主招生按照《丽水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的意见》(丽教基〔2013〕150号)执行,委培生招生另行文。

3.除有委托培养任务的学校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市、区)域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应主要立足当地招生,如要进行跨县(市、区)域招生的,必须进行招生计划申报,经批准后按规定执行;需跨设区市招生的,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4.继续实行音体美特长生、少数民族计划单列等招生制度。

5.继续实行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分配生制度,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分配生招生指标达到招生计划(不包括三限生)的50%以上。招收分配生必须在招生前由各县(市)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具备报考所在初中学校连续两年以上学籍的应届毕业学生可享受分配生政策。分配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教育主管部门划定。鼓励各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扩大分配生比例。其他普通高中对农村初中学生可实行适当降分录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6.县(市、区)内择校生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并以学校为计算单位。“三限生”招生比例控制在计划内公费生数的10%以内。

7.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统筹协助,确保普职招生大体相当。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专业结构调整工作方案、专业课师资、实训条件等因素申报招生计划。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跨区域招生,鼓励初中毕业跨区域就读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3+2五年制、五年一贯制和跨区域招生的具体方案另行发文。

8.为提高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层次,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按保育员方向培养,继续保留四年制学前教育专业。3+2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在学业考试后,单独提前进行。

9.已被自主招生的学生是否参加初中学业考试,按照《丽水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的意见》(丽教基〔2013〕150号)执行。其余学生,均须参加初中学业考试,未参加初中学业考试的学生将不能取得《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不得被普通高中录取。

10. 考生必须按规定报考,所有考生的报考信息和志愿填报信息(含放弃填报志愿)的纸质文本需经考生和家长进行书面确认,并报招生考试机构备存。

11.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适者录取”的原则。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12.普通高中录取工作仍实行学业考试成绩统一公布后,分县(市)录取的办法进行。各普通高中根据考生志愿进行录取,录取规则和办法按照招生“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各县(市)教育局制定。

13.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所有要求升入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需达到2A2P及以上。

14.有招收特长生计划的学校,应制定测试方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测试应在学业考试前完成,入围名单经公示后报教育局;再根据入围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的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15.各县(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高中段民族教育工作,可采取计划单列、举办民族班等途径和措施,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初升高比例。

16.经批准可以跨县招生的学校(如:有少数民族单列招生计划的学校、民办学校)必须经学校所在县(市)和生源所在县(市)教育局共同同意,报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后才可组织招生,否则不能取得学籍。

17.市直普通高中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录取,录取工作另行制定工作细则。

七、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录入及审核工作

1.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计划外招生。市教育局按下达的2014年高中招生计划设定各校新生学籍数量,计划外招生不能取得学籍。

2.普通高中招生分预录取和退录补录两个阶段完成。在6月底前各县(市)上报新生录取库,完成招生预录取工作,7月底前完成退录补录工作,高一新生学籍库随即锁定,于8月15日前完成新生学籍迁移工作。

3.规范学籍变更管理。一般普通高中不得向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转学。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必须经主管教育局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电子学籍方可进行变更。

4.对违反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未经就读地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双方同意,擅自到外地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不得办理学籍变更手续,不得转接学籍。

八、其它配套制度

初中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应通过制度创新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应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培训与考评制度等,杜绝****现象。

1.公示制度

初中学业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优惠加分名单、学生成长记录册的要求、考试费用、高中招生办法(含收费标准、退费办法、贫困学生的补助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中考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诚信制度

建立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各级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考试诚信教育,参加施考、监考、阅卷、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培训制度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明确各项目测评和综合评语撰写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统一标准和尺度。提高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能力,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确保权威性与可信度。

4.监督机制

纪检监察、教育督导、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对初中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制定相应制度,实行社会监督。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当地教育局或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规范。对严重违反招生规定,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将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考评制度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建立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工作考核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学籍管理、实验教学与测试情况将列入市教育局对县(市、区)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

九、附则

本《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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