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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淮安中考志愿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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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5

七、录取工作

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市教育局领导下,由市教育考试院会同有关处室具体实施。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志愿择优录取。

1.录取原则

⑴未参加2014年中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的考生没有录取资格;任何学校不得在中考前通过组织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录取新生;严禁任何学校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杜绝二次录取。

⑵三星级以上高中、五年制高职、省属普通中专的录取按考生填报志愿,依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的评定和理化生实验操作考查等级进行择优录取。

⑶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7门学科原始成绩和体育成绩、英语听力口语成绩以及信息技术、地理、生物折算后成绩相加成考试总分。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10%向招生学校投档。学校根据其预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录取,并负责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对于最低录取线上总分相同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文化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之和,语文、数学成绩之和,数学成绩高低顺序录取。

⑷高中学校录取的新生,综合素质评定、理化生实验操作应为合格或以上等级。

⑸热点高中学校统招计划的录取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在全市范围内按志愿择优录取统招计划的30%;第二步,在该校统招计划30%的录取线下降20分按志愿择优录取定向分配计划;第三步,对于未完成的定向分配计划,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在全市范围内择优录取。非在籍生、借读生(借入、借出)以及2013年7月1日后转入的学生都不享受该初中学校定向计划降分录取政策。

⑹试行学校自主招生办法。三星级以上普通高中,可根据需要试行自主招生,数量不超过总计划的10-15%,主要用于招收有特别专长的学生。由学校确定招生计划数,制定自主招生的原则,报市教育局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可采取初中推荐,特长面试,查验学生初中阶段的综合实践活动成果、才艺作品和成长记录等,拟定人选,报市教育局审定。凡成绩在该校录取线下20分内,可在该校择校计划录取结束后办理录取手续。自主招生计划不得在录取现场和择校计划合并使用。

⑺往届生报考四星级高中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减15分后参加录取。

⑻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的规定。

⑼中考成绩公布后,市教育局将公布各类学校最低控制录取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控制线下的考生。

2.录取顺序:

⑴三星级以上高中。录取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四星级高中,录取分为两个批次:第一批录取四星级高中的统招计划;第二批录取四星级高中的择校计划。第二阶段为三星级高中,录取分为两个批次:第一批录取三星级高中的统招计划;第二批录取三星级高中的择校计划。全市统一划线。录取时间为6月29日至7月5日。

⑵“3+4”在四星级高中之后,三星级高中之前录取。录取时间为7月2日。

⑶五年制高职、省属普通中专。录取时间为7月6日至11日。

⑷二星级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的录取可由招生部门提供考生信息,学校自主注册录取。学校在注册结束后,于8月20日前到市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八、照顾政策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录取时将给予照顾(如考生具备二项以上照顾条件时,只享受其中一项,照顾分不得累加),由学校择优录取。

㈠少数民族考生(须持有市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证明)录取时加5分投档。

㈡归侨子女、归侨青年以及华侨子女和港澳、台湾省籍的考生录取时加10分投档。

㈢革命烈士子女录取时加当年中考文化分值的10%投档。

㈣驻淮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子女照顾政策按淮办发〔2013〕43号文件执行。

㈤非驻淮部队军人子女照顾政策

⒈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录取时加当年中考文化分值的10%投档。

⒉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录取时加当年中考文化分值的5%投档。

㈥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或在初中阶段获得省运会第一名的运动员可直升有对应布点项目的三星级以上高中;在初中阶段获得省运会第二、三名或省年度比赛第一名的运动员可加100分参加有对应布点项目的三星级以上高中录取,也可录取到淮安体育运动学校。体育特长生照顾政策另文下达。

九、组织管理

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区)招委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平稳、顺利。

1.加强领导,确保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区)、各学校要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完善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防止重大事故和差错发生,严格执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报名、志愿填报工作组织不规范,考点考场纪律松懈,招生混乱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及管理不力而造成的不安全不稳定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既要保证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的完成,又要严格执行审定的招生计划。

2.强化管理,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各县(区)、各学校要认真抓好招生考试的安全工作。一是考卷安全,确保不泄密。市、县(区)招办和考点要加强硬件建设,严格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制度,在命题、试卷印制及运输、试卷保管、评卷、录取等各个环节确保万无一失。二是考试安全,确保考风正。市、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加大诚信考试宣传力度,教育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有效遏制各种形式的舞弊行为。三是考生安全,确保无事故。市、县(区)要认真做好治安、卫生、防疫、交通、应急机制等安全方面的保障工作,确保考试期间的考生安全。四是信息安全,确保专人管。市、县(区)招办和初中学校要做好信息安全工作,不得向属地市、县(区)招考部门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信息。

3.做好服务,实施“阳光招生”。招生部门与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公布招生政策、招生办法、录取结果等不涉及保密的招生信息。要进一步完善招生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4.严肃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高中阶段招生文件规定。

(1)未经市教育局批准、未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学校,以及不符合“改制学校”规定的学校和不具备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基本条件的学校不得招生,未取得国际班招生资格的学校不得以国际班名义招生,民办高中必须实行独立办学,不得相互代招,不得将民办高中录取的学生与公办高中学生混合编班,否则所招学生一律不能取得学籍,遗留问题由学校自行负责。

(2)任何学校不得在新闻媒体刊播虚假广告,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更不允许做贬低其它学校的宣传。生源学校必须在填报志愿前把学生所订的中等学校招生报考指南完整发给每一位考生。招生学校不得采用考前与考生签订协议等形式作任何不实承诺。

(3)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初中应届生资格的审核,以及对学籍变更的审核,凡有反映往届生作为应届生报考四星级高中的和办理虚假学籍参加定向分配计划录取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4)各学校要认真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工作,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考生填报志愿;不得误导、欺骗考生填报志愿;特别是不得封堵省、市有关部门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强迫考生报考本校或某些指定学校。

(5)各招生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审定的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招生的“三限规定”,严格执行招生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录取手续,公办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学校自主招生办法和拟定人选须报市教育局审核。严禁任何学校暗箱操作,擅自录取。各学校须凭市教育考试院审批的录取名册到有关部门办理新生学籍。各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以上意见,请各县(区)招委会、教育局认真贯彻执行,并传达到所有初中学校和招生学校。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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