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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6
(十)普通中专学校录取,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由西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录取分配工作。
第十八条 凡达到重点学校录取分数线又未能被所报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在填报“服从分配”的条件下,在重点中学中进行统调。凡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又未能被所报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在填报“服从分配”的条件下,根据其中考成绩、家庭住址等情况统调到相对就近的学校。
第十九条 推优生、均衡生、特长生招生计划未录满时,剩余计划转入统招计划中进行录取。报考同一所学校的均衡生、统招生、择校生在录取过程中,若遇招生计划数末名有两人以上中考总成绩相同时,则按照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基础学科总分排序,从高到低对考生择优录取。如果依然存在相同分数,则依次按照理化总分,政史总分的顺序排序,从高到低对考生择优录取,直至录满为止。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市推进初高中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指导、协调和监督中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健全招生突发事件预案,精心安排招生过程中的每一环节,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 市推进初高中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公布制度,在西宁教育城域网创办《西宁考试招生专栏》,及时发布招生工作方案、录取工作日程安排、高中招生政策解读、考生志愿填报指南等。及时公布高中招生计划、分类招生计划、照顾加分学生名单、特长生专业课合格考生名单、推优生名单等重要信息,做到信息公开及时透明。
第二十二条 市推进初高中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考招生工作的政策解答、招考咨询及投诉受理。各学校在开展宣传工作中应加强政策引导,重点宣传学校管理、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等。禁止初、高中学校利用新闻媒体、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升学率及中、高考“状元”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推进初高中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弄虚作假的、徇私舞弊的和其他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在推荐工作中的失实、失信等违纪行为,涉及招生学校的取消其推荐资格,涉及教师的追究其个人责任,涉及学生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市教育局将违纪处理情况予以通报并载入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依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制定的相关招生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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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中考招生简章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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