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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陕西高中招生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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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4

4.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等各项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增强个人诚信意识和信用责任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对在工作中按诚信、公正行事的学校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并纳入诚信档案。在晋升、晋级和先进个人评选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5. 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纪工委负责对中考各环节中的失信现象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做出处理。

(二)建立公示制度

1.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招生期间,各地要将这些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及各学校的公示栏向社会公布,以杜绝腐败现象,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设立的公示栏、公示榜位置要明显,字体端正,便于观看。

2.对公示的内容,各地各校事前必须报经县区教育局有关部门审核。公示收费的项目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做好初中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促学校做好公示工作。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教育纪检部门负责对公示制度进行全程监督。

(三)建立监督、申诉、责任追究制度

1.在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过程中,要对各初中学校的公示情况,对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的选拔、任用情况,对有关学校和人员的工作执行情况、违规违纪及申诉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2.采用的监督方式有: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组建巡查小组进行监督检查。

3.由各级教育纪检部门负责对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中的失职、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1)根据失职、违纪、违规情节,分别做出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公开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并记入单位或个人诚信档案。

(2)对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个人或单位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取消资格、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拒绝录取等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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