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担保人的资格与责任
1、担保人必须有足够的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不能作为担保人;
2、担保期间不免除被担保人履行海关义务的责任。
(三)担保方式:(海关审定选择方式)
1. 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2.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
3.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人行作为央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保函属于人的范畴,是以保证人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ATA单证册向下的货物,担保协会担保
(四)海关担保的实施:
1、担保资金的使用:
(1)保证金
① 进境修理
② 出料加工
③ 无代价抵偿货物货物先行进出口,然后再退出进口时缴纳
④ (见上)
(2)风险担保金
① 联网监管企业缴纳
② 剩余料件不同加工场之间结转缴纳
③ 转关运输企业缴纳
④ 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而又需要在加工区之间运输的货物缴纳
⑤ 租赁进出口货物缴纳
⑥ 提货的同时申请减免滞报金缴纳
⑦ (见上)
(3)抵押金 (见上)
2、担保的销案:
履行了义务后销案:3天内书面通知担保人,担保人60天内不办理退款则公告,公告后90内仍不办理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