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重量检验鉴定报检范围:
1.列入《法检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
3.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
4.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5.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
6.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7.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实施抽查检验。
数量/重量检验报检要求:
.进口报检时限、地点:
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进口商品,应当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数量、重量检验。
2.出口报检时限、地点:
(1)散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装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2)包(件)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品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3)对于批次或者标记不清、包装不良,或者在到达出口口岸前的运输中数量、重量发生变化的商品,收发货人应当在出口口岸重新申报数量、重量检验。
3.申报数、重量等检验项目的确定:
以数量交接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对数量有明确要求或者需以件数推算全批重量的进出口商品,在申报重量检验项目的同时,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
4.进出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检人应当同时申报船舱计重、水尺计重、封识、监装监卸等项目:
(1)海运或陆运进口的散装商品需要运离口岸进行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并依据其结果出证的;
(2)海运或陆运出口的散装商品进行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后需要运离检验地装运出口,并以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结果出证的。
5.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手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衡器鉴重;水尺计重l容器计重: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三种方式;流量计重;其他相关的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