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口电池产品
1、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
2、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汞含量专项监测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有效期一年。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该确认书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3、进口电池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五)成套设备(09年新增)
1、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2、对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4、成套设备中涉及旧机电产品的,应按照旧机电产品的相关规定处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六)进口医疗器械(09年新增)
1、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医疗器械进口单位的管理水平、诚信度、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等级、质量状况和进口规模,对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具体分为三类。
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可以根据条件自愿提供分类管理申请。
2、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进口单位的分类情况,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现场检验,以及与后续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督检验)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模式。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况、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的相关规则以及进口检验管理的需要等,将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等级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调整,并在实施之日前60日内公布。
4、根据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对高风险的进口医疗器械可以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
5、进口医疗器械进口时,进口医疗器械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报检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单证;
(2)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中国强制认证证书;
(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4)进口单位为一二类进口单位的,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单位分类证明文件。
6、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报检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报检人;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货物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后,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7、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报检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对需要结合安装调试实施检验的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报检时明确使用地,由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需要结合安装调试实施检验的进口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实施。对于植入式医疗器械等特殊产品,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