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报检员考试综合考点:入境机电产品

2014-12-15 14:56:44 字体放大:  

8、检验检疫机构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进口医疗器械实行入境验证,查验证单,核对证货是否相符,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9、用于科研及其他非作用于患者目的的进口旧医疗器械,经国家质检总局及其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口。禁止进口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旧医疗器械。

10、进口捐赠医疗器械检验监管:

(1)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应当未经使用,且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的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2)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禁止夹带列入我国《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物品

(3)、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须由其或者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捐赠机构及其捐赠医疗器械的备案。

(4)国家质检总局在必要时可以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5)接受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向使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6)检验检疫机构凭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接受报检,实施口岸查验,使用地检验。

(7)境外捐赠的医疗器械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受赠人方可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以氯氟烃(CFCS)物资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压缩机等机电产品(09年新增)

禁止进口和出口以氯氟烃物资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从2007年9月1日,禁止进口、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

在进口上述以非CFCS为制冷剂的相关机电产品时,进口经营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产品为非CFCS制冷剂的书面保证以及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的证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符合性确认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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