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面试(试讲)
招聘计划数与进入面试人数达1:3比例的岗位,按各招聘岗位考生笔试和面试成绩折算后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招聘计划数与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岗位,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当日本考场实考考生平均分及以上,按各招聘岗位考生笔试和面试成绩折算后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
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由区招聘办向社会公示,考生凭《笔试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成绩计算
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试讲)成绩占60%计算总成绩。笔试、面试(试讲)成绩和总成绩的折算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按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如遇笔试、面试成绩相同,须加试笔试,再按加试笔试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
七、体检
各岗位考生根据折算后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本岗位计划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空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体检在区招聘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体检人员自理,体检时间由区招聘办另行通知。
八、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的,空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考察工作由区招聘办统一部署。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成立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党员组成。考察组在考察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提出聘用建议意见。
九、公示和聘用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区招聘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区招聘办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