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0年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2010年修订)等规定统一组织入围人员进行体检。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者,从知道体检结果3天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对体检结果不合格者或自愿放弃者,不予录用;
(五)公示。根据体检的结果,确定拟引进人选公示名单,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六)审批聘用。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
五、政策待遇
(一)福利待遇。
1.引进的人才纳入用人单位正式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工资待遇按当前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
2.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同时由市政府拨付一次性安家费,标准为正高级职称8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5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2万元。
3.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由市政府提供一套70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人才公寓楼未建好前先提供每人一套60平方米的公租房免费居住)。个人连续在本市服务10年以上﹙含10年﹚或夫妇俩(同属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连续在本市服务5年以上(含5年)的,房产权归其本人所有。引进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人才,由市政府从市公租房中预留部分公租房,每人提供一套免费居住。
4.夫妻一方或父母不在本省的,每年探亲一次,用人单位报销其探亲费,最高金额3000元(凭机票、船票、车票报销)。
5.引进的人才,其随迁配偶的户口及子女的户口、就学等问题由用人单位帮助解决,用人单位解决困难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引进人才的配偶到我市工作有困难的,可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到相应单位就业。
6.用人单位每年应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鼓励引进人才开展科研活动。
7.用人单位要关心引进人才的健康状况,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免费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