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笔试内容、时间、考试地点与加分。
所有报考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闭卷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不指定复习教材,考试内容为教育理论综合(其中教育学占70分,心理学占60分,教育技术学占20分)。考生可以用蒙文答卷,但同一张试卷必须使用同一种文字答卷。
考试时间:2012年8月18日。
全区分设五个考试地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锡林浩特市。考生可以就近选择考点参加考试。
对报名参加招聘考试的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毕业生,在考试总成绩基础上加5分。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4)考试组织与实施。
笔试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笔试期间自治区将派出巡视组巡视检查相关盟市的考试组织工作。考试期间值班电话:0471—3261814;举报电话:0471-3261800。
(5)笔试成绩公布与资格审定。
笔试成绩在2012年8月30日后公布,各类考生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查询。自治区将考试成绩以盟市为单位转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笔试合格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根据审核结果,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给各盟市下发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6)面试试讲、公布名单和资格复审。
参加面试和试讲的时间为9月4日—9月8日,具体时间、地点由招聘“特岗教师”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通知考生本人。面试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如发现身份信息、毕业证书信息与面试名单信息不符者,取消面试资格。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重点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当地纪检部门要参与监督面试、试讲全过程。根据考试成绩和面试试讲成绩,综合确定拟聘任的“特岗教师”初步人选,同时,要组织拟聘任的“特岗教师”初步人选进行体检。因体检不合格产生的空缺岗位,按笔试、面试成绩排序递补。各盟市最后按招聘计划岗位1:1的比例确定的拟聘任“特岗教师”人员名单于9月8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审定。审定通过的拟聘任人选,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和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时间:9月8日—14日。
(7)集中培训。盟市要对拟招聘人员进行岗前集中培训,时间为3—5天。培训内容为: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教师职业道德、教学方法、新课程理念、安全预防知识等。
(8)签订合同。实施“特岗计划”的旗县与拟招聘的特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有关情况专题向上级人事、教育、财政、编制部门汇报。同时,要及时为“特岗教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9)上岗任教。实施“特岗计划”的旗县务必于9月20日前安排签订了《聘用合同书》的人员到协议学校任教。
六、相关政策
1.聘任期间,“特岗教师”的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地同级别公办教师的相同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等。“特岗教师”中途离岗后剩余的资金,要滚动进入下期专项经费,仍用于 “特岗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
2.“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6]5号)以及《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3.“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符合“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应条件的,按教育部教师[2009]5号文件要求,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经历。
4.聘期结束后,“特岗教师”报考普通高校研究生,在初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专科类毕业生可免试读成人本科。
5.“特岗教师”评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6.“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可连续计算工龄(教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七、“特岗教师”的管理
1.“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学校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聘任合同书》的规定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2.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牧区教育事业。要对自愿留在当地学校任教的,经考核合格,当地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人员纳入编制管理,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今后,城市、旗县镇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对重新择业的,盟市和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3.“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其人事档案由旗县(市、区)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免费人事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聘学校。预备党员转正、非中共党员要求入党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实施“特岗计划”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岗教师”建立业务档案。
4.聘任期间,“特岗教师”因入伍、升学、录取公务员和被其他事业单位录用等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批同意,报同级人事、财政、编制部门和上级教育、人事、财政、编制部门备案。
5.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关心“特岗教师”的生活,要为他们提供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特别要注意“特岗教师”任教期间及探亲途中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