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2014年招聘事业编制特殊教育教师公告

2014-04-08 13:14:52 字体放大:  

(三)体检、考察、公示

体检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及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

考察由海曙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包括政审和现实表现考察。考察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者淘汰。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确定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由于体检、考察等原因造成拟聘用人员空缺的,由区教育局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是否递补。递补人员名单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总成绩出现并列情况时,以面试成绩高的排名在先),重新进行体检和考察。

(四)其他事项

1、应聘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

2、2014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研究生同时凭学位证书)办理聘用手续,不能在2014年8月31日前向招聘单位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名额不再递补。留学人员报名时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被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或实行初期工资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继续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聘用起一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不予继续聘用;被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实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未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不予继续聘用。被聘用人员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派遣到特殊教育学校工作至少服务5年(包含试用期〈见习期〉)。

4、按标准收取笔试考务费40元,家庭贫困考生凭民政部门证明免收考务费。

5、有关招聘信息请随时关注海曙教育网(http://www.hsedu.com.cn)。

咨询电话:87195724,87291890。

监督电话:87195727(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纪委办)

宁波市海曙区2014年招聘事业编制特殊教育教师公告也看完了,不知道你的决定是否已经作好了,祝您工作顺利,前途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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