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物管师《制度与政策》第一章:《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和修改过程

2014-05-19 11:14:24 字体放大:  

(五)适应环境变化,及时修改完善

《条例》的实施,在极大地规范和推动物业管理的发展的同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2007年3月,《物权法》出台,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业主在共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为了保持《条例》与《物权法》的一致,也为了解决《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08年8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条例》,主要针对业主大会制度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修改《条例》的部分条款:(1)明确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取代业主大会职责的有关规定;(2)明确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占总人数”的原则计算;(3)明确“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适用“双三分之二”的表决规则,“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适用“双二分之一”的表决规则。

二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增加以下内容:(1)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2)业主的诉讼权利,明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是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四是根据几年来实行业主大会制度的经验,增加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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