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2005年1月1日,试行IPO询价制度,标志着我国IPO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
(四)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
1.国债
1994年5月,针对国债卖空的现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卖空行为的通知》,要求国债的交易和托管都必须使用实物券,代保管单必须以全额实物券作为保证,国债经营机构代保管的国债券必须与自营的国债券分类保管、分账管理,并确保账券一致。
2.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用计划派购或市场化的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等金融机构发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规定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9月6日发布公告,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3.企业债券
4.证券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
200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和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
6.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7.熊猫债券
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这两家国际开发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熊猫债券便也由此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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