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五
(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模式与流程管理)
一、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增值服务的基本模式与流程管理
1.两种组织管理方式
(1)一是侧重于在公司总部实现服务产品化;
(2)二是注重发挥证券营业部自主服务能力。
2.四个主要环节
(1)服务模式的选择与设计:根据客户的需求与特征,选择和设计个性化或标准化的顾问服务模式。
(2)客户签约:通过了解客户情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选择适当的投资顾问服务或产品,告知客户服务内容、方式、收费以及风险情况,由客户自主选择是否签约。
(3)形成服务产品:公司总部或营业部的投资顾问团队根据证券研究报告和其他公开证券信息,分析证券投资品种、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形成具体投资建议或标准化顾问服务产品,提供给直接面对客户的投资顾问服务人员。
(4)服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人员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证券公司通过适当技术手段进行记录、监督和过程留痕。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基本模式
1.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包括为信托公司计划发行的信托计划提供投资组合管理建议服务。
2.与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合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顾问服务,直接从客户收取报酬或证券公司取得服务收入。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行为
1.经营此类证券咨询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机构
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
2.要满足《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提出的特殊规范要求。
(1)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报、不实、误导性宣传:
(2)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瞒报或有重大遗漏;
(3)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数据信息来源:(4)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要点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关系)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差异和边界
1.要素与功能不同。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要素是市场席位进入、账户管理、结算清算,包括接受开户、接收下单、传递交易、验资验股、参与撮合等,及客户资金和证券存管、清算、交收等,功能是帮助客户完成交易并保障证券交易通畅。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素是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收取服务报酬,其功能是辅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帮助客户实现资产增值。
2.证券经纪业务与投资顾问业务的边界问题。证券经纪、投资顾问是券商向投资者提供的两种基本证券服务,两者联系紧密,实践中可以一揽子提供,但立法上需要界定行为边界和相应责任。对于券商提供与证券经纪业务密切相关的投资顾问服务,但不为此投资顾问服务行为收取专门服务报酬的情形(即仅收取经纪佣金而没有约定佣金中包含顾问服务费用),美国《l940年投资顾问法》在投资顾问的定义中将其排除,归为证券经纪业务。我国香港地区相关规定明确,证券经纪商提供与证券经纪业务密切相关的投资顾问服务,但不为此顾问服务行为收取特别报酬的,不需要在证券经纪牌照的基础上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牌照。从国内外证券市场的法律界定看,是否约定收取投资顾问服务报酬,是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免费顾问服务情形)的区别之一。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协议和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
业务的规则。这种规定与境外证券市场的法律界定类似。
3。证券经纪服务与投资顾问服务的融合情形。实践中,证券经纪服务和投资顾问服务在收费上会有融合,约定佣金中包含顾问服务报酬,是间接获取投资顾问服务收入的一种普遍方式。比如自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券商探索出现两种服务账户:一是基于固定费用的账户,与客户约定提供经纪交易、投资建议等服务,每年收取固定佣金报酬;二是基于客户资产收费的账户,与客户约定提供经纪交易、财富管理等服务,按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报酬。两种账户是否属于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在美国曾有较大争议。据了解,目前美国证监会(SEC)仍将两种账户纳入投资顾问业务范畴管理。这两种账户反映了同时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和投资顾问服务时两者的融合情形。
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实践中,这种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免费投资建议服务,应当参照遵循《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的适当服务、投资建议具有合理依据、提供研究支持、风险提示等规范要求。基于当前证券公司以差别佣金等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报酬的探索实践,《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提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采用差别佣金等收取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