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定位不同
1.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经纪人的客户服务限于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有关证券投资的信息。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员工。
2.证券投资顾问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员工中,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证券投资顾问要了解客户需求,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提供有针对性的顾问建议服务。
3.证券经纪人拓展服务范围,提供证券投资顾问
服务,应当加入一家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成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正式员工并通过所在机构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4.证券研究报告的功能是向客户提供证券估值和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是证券公司维护客户、帮助客户实现账户增值的重要手段。
5.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经纪业务在立法或者规则上相互独立。在实践操作中,两者存在紧密联系。
6.从境外证券市场的情况看,研究报告是券商服务专业机构客户的基本手段。如国际投行对机构客户的服务主要采取“研究报告+机构客户销售+交易通道”的模式。研究报告由国际投行的投资分析师基于独立的立场撰写制作,发送给客户;机构客户销售人员属于投资顾问人员,负责与机构客户交流或者转述已发布研究报告的观点。研究报告同时发送给公司的其他投资顾问团队,由投资顾问团队转化为具体的投资建议,提供给公司经纪客户中约定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客户。
7.“研究报告+机构客户销售+交易通道”模式,可方便为客户提供综合的一站式服务,但需要合理区分客户支付的研究服务报酬和交易通道服务报酬,使客户明白消费,明确责任,规范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据了解,英国FSA规定,证券经纪商应向客户披露佣金中证券经纪和研究服务支出的金额和比例。但在形式上,很多国际投行仍将研究部门作为成本中心将佣金收入中的一部分作为研究成本开支。从境内券商实践看,随着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及其研报需求增长,券商研报逐渐具备市场价值,并成为券商服务专业机构客户的基本手段。券商依靠研报维护机构投资者,并约定专业机构客户的交易佣金中包含提供研报服务的报酬。
要点七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关系)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关系
1.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特征是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管理客户的资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界定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
动。该规定第l2条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告知客户,“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上述界定和规定从本质特征上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作了区分。
2.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与定向资产管理服务(账户全权委托)时,均是基于客户利益的立场,帮助客户实现资产增值。
(1)从我国券商的实践看,证券公司探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主要依托经纪业务,多采取差别佣金方式收取服务报酬,在处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关系方面部分券商探索单独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或将部分高端客户发展成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2)随着证券服务深化和经验积累,券商也可能会选择依托资产管理部门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基于客户的具体需求,向客户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或者投资组合管理建议服务(投资顾问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也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3)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而言,《证券法》第171条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因此,目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关系
1.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问存在利益冲突,如研究部门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优先提供给资产管理部门,再向外部客户发送;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持股情况,为拉高股价的需求,要求研究部门出具有利的证券研究报告。这两种行为违反公平性原则。因此,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当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严格隔离。
2.证券公司研究部门将资产管理部门作为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时,应当将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普通客户对待,通过研究报告发布系统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向客户、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发送证券研究报告。
3.《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对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作出规定。
(1)第6条规定,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
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仿范利益冲突。
(2)第11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硼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3)第14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