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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2
2.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种情形:
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
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
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
(四)内外因原理
1.概念:内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外因是事物的外部矛盾。
2.作用:内因是事物存在的基础,规定着事物的发展方向,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能够加速或者延缓甚至能够改变事物发展进程。
3.辩证关系: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4.方法论意义
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原理对于我们分析问题和指导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实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方针的重要哲学基础。
(五)根本矛盾、非根本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
根本矛盾贯穿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规定着事物的性质。
主要矛盾是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非根本矛盾、次要矛盾是处于服从地位的矛盾。在每一对矛盾中又有矛盾的主要方面与矛盾的次要方面,矛盾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六)矛盾分析方法
在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体系中,矛盾分析法居于核心的地位,是根本的认识方法。
矛盾分析法包含广泛而深刻的内容。例如,分析矛盾特殊性的方法,“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结合的方法,抓关键、看主流的方法,在对立中把握同一与在同一中把握对立的方法,批判与继承相统一的方法等,都是矛盾分析法的具体体现。
三、量变质变规律
1.质、量、度
质是一事物成为其自身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事物质的规定性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认识质是认识和实践的起点和基础。只有认识质,才能区别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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