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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2
五、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
1.原因与结果
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叫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结果。
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辩证的:
第一,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
第二,原因和结果相互作用,原因产生结果,结果反过来影响原因,互为因果。
第三,原因和结果互相渗透,结果存在于原因之中,原因表现在结果之中。
第四,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有一因多果、同因异果、一果多因、异因同果、多因多果、复合因果。
2.必然性和偶然性
必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发生、确定不移的趋势。
偶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并非确定发生的,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一方面,二者是有区别的:它们产生和形成的原因不同,必然性产生于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偶然性产生于非根本矛盾和外部条件;它们的表现形式不同,必然性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比较稳定、时空上比较确定,是同类事物普遍具有的发展趋势,偶然性则是不稳定的、暂时的、不确定的,是事物发展中的个别表现;它们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必然性在事物发展中居于支配地位,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偶然性居于从属地位,对发展的必然过程起促进或延缓作用,使发展的确定趋势带有一定的特点和偏差。另一方面,必然性和偶然性又是统一的: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通过大量的偶然性表现出来,并为自己开辟道路;偶然性背后隐藏着必然性,受必然性的支配,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和补充;必然性和偶然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3.可能性和现实性
可能性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潜在的东西,是包含在事物中并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
现实性是指已经产生出来的有内在根据、合乎必然性的存在。现实性和可能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没有现实就没有可能,反过来,没有可能就没有现实,它们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把握事物的可能性,要注意区分可能性和不可能性、现实的可能性和抽象(非现实)的可能性、好的可能性和坏的可能性。
4.现象和本质
现象和本质也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一方面,现象和本质是有区别的。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人们可通过感官感知,本质则是事物的内在联系和根本性质,只有靠人的理性思维才能把握;现象是个别的、具体的,而本质是一般的、共同的,现象是多变的,本质则是相对稳定的;现象是生动、丰富的,本质是比较深刻、单纯的。
另一方面,现象和本质又是统一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任何本质都是通过现象表现出来,没有不表现为现象的本质;任何现象都从一定的方面表现着本质,现象是本质的外部表现,即使假象也是本质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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