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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考研法硕真题:专业综合

编辑:

2015-12-28

法制史简答:

北洋政府的立法活动的特点

答:立法活动的特点如下:

第一,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

第二,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第三,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第四,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宪法简答:

宪法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

答: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法理简答题:

1、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包括那些

答: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生产、贸易、物资、技术国际经济一体化目标。3.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全方位的对外开放不仅使经济国际化,而且其他的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也越来越带有跨国性质,从而使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越来越具有涉外性和外向性,法律在处理涉外问题和跨国问题的过程中,必然逐步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接轨。

4.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法律的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尤其是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地吸纳。这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来说尤为重要。

2、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答: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1.社会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法理论述题: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机制有哪些?

答:(一)从主体角度看,法律的价值冲突主要有三种情况: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与他人利益的冲突;

2.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典型的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常常会出现的矛盾情形。

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或解决冲突的规则或原则。

(二)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一般有:

1.价值位阶原则

即指在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当基本价值与非基本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以基本价值为优位;而基本价值之间有冲突时,人权和正义作为法治保障的核心和标尺。

2.个案平衡原则

即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便利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

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4.人民根本利益原则

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一些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它也可以作为前述价值位阶原则的补充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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