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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13年考研复试办法

2013-02-18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含政审),并对考生的专业思想和治学态度进行必要的考察;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心理健康测评;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

(4)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三)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五、复试方式和环节

各学院可根据各自专业的特点,选择相应的复试方式,或适当增加其它的复试方式,尤其要重视通过综合面试来全面考核考生。

(一)笔试

1、专业课考试,以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2、对同等学力考生还要加试2门科目(参看招生简章),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3个小时。加试课程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加试科目不合格者,不予以录取。

(二)综合面试

1、综合面试由复试(面试)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进行。在面试前,应召开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复试面试内容、方式和时间地点,并做好相关准备。

2、综合面试进行量化评分,满分共100分(含外语应用能力测试)。

3、每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

4、面试评分以《研究生入学考试面试参考评分表》和《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复试英语应用能力测试实施办法》为参考,面试时,由复试工作小组成员现场独立评分后取平均分。

5、面试评分须使用学校统一制定的《研究生复试面试评分表》《研究生入学考试面试成绩汇总表》。报送面试成绩时,须将现场评分的所有原始表格一并报送研招办。

6、面试时要做好现场记录,复试记录在各招生学院保存一年。为保证综合面试评分的公正性,建议学院对外语听力测试及面试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以备复查。

(三)英语应用能力考核

英语应用能力测试,主要考查考生听、说、译方面的能力,具体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复试英语应用能力测试实施办法》执行。

(四)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环节由各学科根据学科特点需求来设置(不统一要求),主要测试考生的实验和操作技能,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该环节要求现场评定成绩,所占复试总成绩比重及相应的评分标准,由复试(面试)工作小组提前拟定并报研招办备案,但一般不超过50%。该部分评分用表由学科参考《研究生入学考试面试评分表》自行设计。

(五)体检

体检在复试时统一安排。

(六)思想品德鉴定

在复试建议名单确定后,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考生的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七)学校认为需要进一步考查时,可以对考生再次复试(含笔试)。

五、复试成绩的合成

(一)复试总成绩

1、复试总成绩按百分制,由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按比例合成。

2、复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复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总分100)×70%+面试成绩(总分100)×30%

美术学专业复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总分200)×35%+面试成绩(总分100)×30%

复试设置有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的学科专业的复试总成绩合成,原则上面试成绩比例仍占30%,实践(实验)能力考核成绩及笔试所在比例,由各学科提前拟定并报学校备案执行。

(二)入学考试总成绩

1、入学考试总成绩

入学考试总成绩由复试总成绩和初试总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后按权重相加得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60%+复试总成绩×40%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作为录取参考,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思想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录取

(一)拟录取名单的确定

拟录取名单,根据各专业的招生指标,先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复试合格生源中,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再从调剂复试合格生源中,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不予录取情况

以下情形的考生不予排定录取名次,不予录取:

1、复试(笔试、面试及实践考核)不合格者;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合格者;

3、思想政治素质或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

4、体检不合格者;

5、复试过程作弊,包括体检作弊、考试作弊

6、未按期按要求将调剂材料(初试试卷)寄达我校者。

(三)录取类别

1、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非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我校录取类别以非定向为主,农村教育硕士为国家计划内定向。

2、国家计划指标分配:在拟录取考生中按照第一志愿考生为第一序列,调剂考生为第二序列,即优先满足第一志愿考生的需要,在各序列内再根据入学总成绩高低排名来确定。

3、拟录取为单位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硕士生须与用人单位和委托培养单位签订有《定向培养协议书》、《委托培养协议书》或《自筹经费培养协议书》(一式三份,可从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上下载)。

4、除委托培养录取考生外,所有考生均须在入学前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

5、考生与考生单位因报考研究生而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档案调取、协议签订问题造成无法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录取审核

拟录取研究生名单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报省招办和教育部审批最终确定。

(五)招生计划管理

招生学院要自觉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认真完成招生任务。在调剂录取阶段,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难以完成的招生计划由学校统一收回,重新分配。

七、招生纪律

各招生学院应加强对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复试、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届时,校纪检处、研究生处将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教育部招生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学院和个人,将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以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