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和终止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相应出让金)
为实施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届满收回(无偿收回土地)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划拨土地的,可收回
公路、铁路等报废用地可收回
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但是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开发迟延除外
【例题·单选题】【2006年真题】下列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情况中,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是( )。
A.出让合同约定2002年6月30日动工开发,中间曾受到“非典”的影响,规划部门审批工作在一段时间内暂停,导致前期工作延误,到2004年6月30日仍未动工开发
B.城市总体规划变更,使得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导致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
C.开发商要求提高项目容积率,规划部门不批准,导致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
D.因发生自然灾害,地块的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
【答案】C
【解析】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一) 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二)由于土地使用者抛弃而终止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和终止的法律后果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与土地所有者之间关于该幅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土地使用权的终止而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必须拆除的设备,土地使用者必须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