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危险还没有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即使船长有意做出合理的牺牲和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也不能算作共同海损。②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地发生的。③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④措施引起的损失是额外的,费用支出是特殊性质的。
单独海损,这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为:①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包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它是由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没有人为因素在内;而共同海损不是承包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决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②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多少,按比例共同分摊。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担的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施救费用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救助费用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最小,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要大,一切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最大的一种。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我国现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邮包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的启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自邮局发出到货通知给收件人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
货物运输保险实务包括确定保险金额、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保险单据、保险索赔。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一般是按照货物发票的CIF(或CIP)价另加10%的预期利润作为保险金额。当前,在进出口业务中所应用的保险单据的种类有:①保险单,俗称大保单;②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③联合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④预约保险单;⑤保险通知书;⑥批单。申请联合检验的期限,一般最迟不能超过保险责任终止日前10天。
(六)国际贸易的支付与结算
票据的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本票的票面有两个当事人,而汇票则有三个当事人,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远期本票无须办理承兑手续;而远期汇票必须办理承兑手续。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绝对主债务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可以立即要求法院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而汇票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的,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出票人则处于从债务人的地位。
结算方式包括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件。支付方式根据其资金流向与支付工具传送方向,可以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方法。顺汇,又称汇付法。逆汇,又称出票法。汇款是顺汇;托收、信用证和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清偿都属逆汇。
信用证的特点包括: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信用证具有以下作用:对出口商的作用;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对进口商具有以下作用:可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提供资金融通。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银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或单据的银行);付款银行;保兑银行;偿付银行(偿付银行又称清算银行,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受让人。
信用证的种类包括: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和非循环信用证。一张信用证必须规定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如果没有明确加以规定就将被认为是不可撤销信用证。每一个信用证都必须明确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者议付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出口商给予进口商融资优惠期,一般信用期限为180天以上。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不同结算方式的选用包括:①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②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③跟单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书相结合;④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相结合。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为成交金额较大,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采用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一般采用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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