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合同的履行

2012-09-25 10:37:1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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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1.履行主体

合同当事人自然是合同的履行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或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

2.履行标的

当事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并且交付的标的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履行期限

当事人就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履行地点

考生应注意以下特殊规定: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据以确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方式与履行费用

当事人就履行方式、履行费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通过补充协议规定;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据以确定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履行费用。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考生要掌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第三,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第四,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