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2012-09-25 10:38:4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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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应根据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代理人订立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合同的内容

1.一般合同的内容

包括: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是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③数量是确定标的的主要要件;④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⑤价款或酬金是取得标的物或接受劳务的一方当事人所支付的代价;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条款;⑧争议解决的办法。

2.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的特征。

第一,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广泛性;第二,格式条款的使用具有持久性、反复性;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事先确定性;第四,格式条款的拟订者一般具有经济上的优势。

(3)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格式条款不得具有为法律规定所禁止出现的情形。

第三,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四,格式条款不能设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直接财产损失时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 法律||教育网

第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正常理解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