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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与商标权
1.商标
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划分,商标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和非形象商标等;按商标使用者的情况划分,商标可以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集体商标;按商标的用途划分,又有营业商标、等级商标和证明商标等;按商标使用对象划分,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注册商标
我国注册商标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3.商标权
商标专用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和处分注册商标的权利;二是禁止他人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二)商标法及其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与维护消费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2.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原则
3.申请在先原则
2个或2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自愿注册原则
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5.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商标统一由商标局审查、核准注册;而商标使用管理则由县级以止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6.国民待遇原则
7.优先权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国外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商标权的取得
1.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和权利完整性。
下列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问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能注册。
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侵犯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则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能注册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