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民商法知识点:担保物权

2012-09-25 11:07:53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2年经济民商法知识点:担保物权”,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主要类型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立的他物权。担保物权具有:

(1)优先受偿性。

(2)附随性。

(3)物上代位性。

(4)不可分性。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三)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同时存在人的但保和物的担保的情形下,提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首先依据当事人自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1.抵押权的概念

所谓抵押权,指的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特征

(1)不转移物的占有。

(2)不转移物的权利,即并非权利让与性担保。

(3)附随性。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包括: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权的设立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必须注意的是,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押”条款。不动产抵押,包括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准不动产抵押以及财团抵押,物权法规定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原则。

(四)抵押权的效力

设立在后的抵押不影响先前已存在的涉及抵押财产的租赁关系。

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关于抵押权的顺位,在存在多个抵押权时,其处理原则是,未经处于某一顺位抵押人同意,其他当事人缔结的顺位变更协议不得侵害其顺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