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其原则是实行当事人自治,补充方式是拍卖、变卖。
(六)特殊类型的抵押
1.浮动抵押(财团抵押)
浮动抵押的特色在于:第一,担保物的价值在实现之前并不确定;第二,将来的财产也可例外地用于抵押,这是对传统原则_定程度上的突破。
2.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①抵押权实现时,所要担保债权数额才确定;②主要面向将来债权;③有期限限制。需注意的是,最高额抵押权与浮动抵押权,一个是被担保债权数额待定,另一个是抵押财产价值待定,二者各有其特点。
三、质权
(一)质权概述
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质权的特征有三:①只有把质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质权才可成立和生效;②质物占有虽转移,但其所有权并不转移;③客体仅限于动产和权利。 法律||教育网
(二)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即以动产作为标的的质权,为典型质权形式。
1.动产质权的设立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2.动产质权的效力
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质物的交付。考生请参见《物权法》第213条至219条的相关规定。
3. 质权的实现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为动产质权的特殊形式。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的一般规则,不过在权利设立等方面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与该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得予以留置,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且该动产与该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则成立留置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上述内容就是由我们精品学习网为大家提供的“2012年经济民商法知识点:担保物权”供大家参考,希望考生能够取得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