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民商法知识点:代理

2012-09-25 11:48:0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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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代理是代理人独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2)其他具有实体法律意义的行为。

(3)诉讼行为。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这是最常见的代理,适用范围最为广泛。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1.代理人的权利

信息知悉权、转委托权、报酬请求权。

2.代理人的义务

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

亲自代理义务、报告义务、保密义务。

(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1.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为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

五、复代理

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将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复代理适用于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