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民商法知识点:代理

2012-09-25 11:48:01 字体放大: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教育网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七、代理关系中的民事责任

(一)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主要有三种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表见代理及其责任归属

1.表见代理的含义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

3.表见代理的责任归属

被代理人因此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三)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共同行为导致被代理人利益受损,依法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四)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共同代理中的民事责任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益的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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