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 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5.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符合要求
6.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财务指标要求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 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 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 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 000万元。
(二)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要程序 法律 敎育 网
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要程序包括公司内部决策、申报与审核、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要求。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三)上市公司运行规范
1.上市公司股东与股东大会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般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3.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除外。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4.上市公司监事与监事会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年度报告公布后,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上半年度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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