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综合法律知识点:国家赔偿法

2012-09-25 14:42:10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2年综合法律知识点:国家赔偿法”,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国家赔偿概述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国家赔偿的特征:

1、赔偿主体特定;

2、赔偿范围特定;

3、赔偿方式和标准制定;

4、赔偿程序多元。

(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要件:侵权主体实施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调整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照成损害而给予赔偿的活动。国家赔偿法所覆盖的范围不包括国家立法行为、军事行为,也不包括国家补偿和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二、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征用财产。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05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三)行政赔偿程序(新增)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中一并解决赔偿争议程序

(1)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可以在起诉之后到一审庭审结束之前提出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提示:对于诉讼请求和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2)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复议之后到复议决定做出之前提出赔偿申请。

2、单独处理赔偿争议程序

(1)请求权人单独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请求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日起2年内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2)在先行处理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可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

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3)先行处理可能出现如下几种处理结果:①赔偿义务机关直接拒绝赔偿;(2)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但受害人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赔偿数额有异议;③赔偿义务机关未作任何决定;④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受害人对赔偿满意。

提示:在上述情况下,只有最后一种是对赔偿案件的圆满处理,其他的情况下,争议仍然存在。为了解决争议,还可以提起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

【例题】关于行政赔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分别立案

B、请求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日起2年内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C、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复议之后到复议决定做出之前提出赔偿申请

D、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判决前提出

答案:ABC

解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据此可知,应在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而非“一审判决前”提出,D错误。

三、刑事赔偿

(一)刑事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1)错误拘留(①违法拘留 ②合法拘留但是超过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错误逮捕(逮捕后决定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4)刑讯逼供和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已被羁押的,以及患有精神病的无行为能力的人已被羁押的;

(3)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人被羁押。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例题1: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被羁押的

B.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C.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

D.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答案:AD

例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2007年)

A.甲乡政府以集中教育为名连续多日不让超生妇女回家

B.乙公司制售伪劣热水器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

C丙因盗窃被判刑,为达到保外就医目的而自伤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2年后又被认定没有犯罪事实而改判无罪

答案:AD

(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重点掌握)

1、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刑事赔偿程序(新增)

1、先行处理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

(1)赔偿义务机关直接拒绝赔偿;(2)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但受害人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赔偿数额有异议;(3)赔偿义务机关未作任何决定;(4)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受害人对赔偿满意。

提示:在上述情况下,只有最后一种是对赔偿案件的圆满处理,其他的情况下,争议仍然存在。如要解决争议,还可进行刑事赔偿复议程序和赔偿委员会处理程序。

2、司法赔偿复议程序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看守所等;不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