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综合法律知识点: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012-09-25 14:55:3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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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相联系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者对自己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本节所讲的法律责任是狭义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有原则的区别。其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大小、范围、期限、性质,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此项权力。(4)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

法律责任的认定,首先是将违法构成的要件作为归责基础。即是说,看一个人或组织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和考虑。没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只要它不违法,就不能认为其行为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认定法律责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当违法行为发生后,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不能向法律责任主体实施和追究法律规定之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排除和否定责任擅断,同时,责任法定原则还意味着排除和否定有害追溯。

2、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而设定的。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任何法律责任,都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3、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和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 法律||教育网

4、责任平等原则。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应对责任主体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财产状况等,一律平等地追究责任,绝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规避法律责任的特权。

以上所进的法律责任认定原则是法律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除些之外,在法律责任认定时,还有几种特殊原则需要注意:

1、无过错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的认定要坚持过错原则,即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但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高危险业务(如高空、高压、易燃、放射性)的大量出现,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机会明显增多。如果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因此,19世纪末以来,各国相继采用了“无过错原则”,作为对过错原则的补充。当然,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2、连带责任。一般来说,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转承责任的存在。例如,连带之债的每个债务人都要对整个债务有责任的情况。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责任作不同的分类。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分类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而区分的。具体分为以下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1、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指由于违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为特殊的一种,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领导上的责任。它的责任主体、追究和责任实现形式也是特殊的。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由于弄事犯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刑事责任主要是人身责任,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但也可以是法人。

3、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行为现时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或法人。

4、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指由于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主体比较广泛,除了以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为主之外,还可以是普通公民或其他组织、团体。

除了以上几种主要的分类以外,还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分类。例如,按照责任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民责任、法人责任和国家责任和非严格责任;按照承担责任的限度不同,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