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责任的免除
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条件或客观条伯,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免除法律责任与“无责任”或“不负责任”不同,免除法律责任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违反了法律,但由于不具备法律上应负法律责任的条件,故没有或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弄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超过一定的期限后,就不再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因时间流逝而消失。
2、不诉免责。即“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将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亦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免除了法律责任。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有关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
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引起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4、补救免责。即对好坏些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5、协议免责。协议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这种免责仅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
(五)法律制裁
1、法律制裁的概念。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逻辑上的联系。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都必须实施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的目的是: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教育违法者本人;保护现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
2、法律制裁种类。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违宪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制裁的措施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
刑事制裁也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实施的惩罚措施。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民事制裁是同上人民法院对民事违法行为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民事制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不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陪礼道歉等。此外,还可处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右非法所得等。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三种。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拘留等。劳动教养是由专门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破坏社会秩序而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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