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非行政区划的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来注册,例如南极洲、渤海湾等)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例如,京华火腿)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例如青岛啤酒)。
4.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提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只是不能注册。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5.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例如铅笔的六边形)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三维形状,不得注册。
提示:前两项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6.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侵犯驰名商标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1.注册原则
我国对于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
《商标法》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对于涉及人们身体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实行强制注册。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烟草制品上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
3.申请在先原则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2)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提示: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4.优先权原则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商标的注册程序
1.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
(1)注册商标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提示:注册商标要改变其标志,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2)申请商标注册不能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确定申请日
(1)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2)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提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商标局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会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3)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超越先申请原则的注册权
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已经注册的商标;同时也规定了对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