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综合法律知识精选考点:企业商标法律实务

2012-10-09 14:53:20 字体放大:  

2.目前,我国《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是国家商标注册机关及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依职权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而认定的。

3.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2)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3)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

(4)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2.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

(1)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立案地或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向商标局报送上述有关材料。 法律||教育网

(2)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提示: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做出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3.经认定的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范围和程度

(1)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对公约的其他成员国虽未在我国申请注册,但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可予以保护。

(2)对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依据其独创性和驰名程度给予跨商品类别保护;

(3)对于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四、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一)注册商标的续展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3.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地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次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提示: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1.转让注册商标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2.受让人自 “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1.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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