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综合法律知识精选考点:企业著作权法律实务

2012-10-12 10:51:31 字体放大:  

5.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提示:特殊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所谓特殊职务作品是指《著作权法》第l6条第2款所列作品,(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6.委托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提示:(1)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

①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②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7.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解释: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分离的;但是个别权利会发生重叠:如美术等作品的展览权会随著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提示:四种著作人身权中有三种不受限制,但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一样,要受到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

五、著作权行使的限制

(一)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重点)

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被引用的作品不能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

提示:可以将别人的作品全篇引用,只要被引用的作品不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该表演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2)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提示:(1)必须是中国国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必须是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3)必须是将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4)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以上四项缺一不可。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此项并不限定作者的国籍、作品的语言文字和出版地点。

提示:上述情况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提示:(1)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使用。如甲编写法律顾问考试的教材,则不可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时而使用其作品。因为法律顾问考试不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的范畴。

(2)编写的必须是教科书。如果是编写的是高考作文辅导等教辅用书,则需要经著作权人同意方可使用他人作品。

六、邻接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主要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权利等。

(一)出版者的权利与义务

1.出版者根据出版合同可以享有专有的出版权。专有出版权的地域和期限由出版合同约定。实际上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是由作者授权而来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如果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决定刊登的通知,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决定刊登的通知,有权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出版者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义务是支付报酬。

4.出版者权的专有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到第10年的12月31日终止。

(二)表演者的权利与义务

1.表演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财产权,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获得报酬,也可以无偿许可。

3.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是自首次表演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与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权利与义务

1.播放者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