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综合法律知识精选考点:企业著作权法律实务

2012-10-12 10:51:3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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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一)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

(1)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二)著作权的客体

1.作品的涵义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的独创性,又称为作品的原创性。

2.作品的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3条对作品的种类做了规定:(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1)《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指: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著作权的取得

(一)著作权的自动取得

1.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且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提示: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取得

1.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3.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三)著作权的转让取得

通过与著作权人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其他人可以合法取得著作权。

提示:关于转让合同的详细内容参见本书第十章的有关内容。

三、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1)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解释: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失,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使用权的体现。

解释:报社、杂志社进行的不影响作品内容的文字性删节不属于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但是对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作者同意。

(2)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提示:著作人身权原则上不能转让与继承。另外,著作人身权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期限等的限制,但是著作人身权中发表权例外。 法律||教育网

2.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各种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解释: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著作权人的作品,构成侵权。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解释:广播与信息网络传播并不是以无线或有线方式来区分,而是:广播是听众同步接收作品,广播也可以通过网络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是受众可以随时随地地接收作品。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解释:改编,即是将作品从一种形式改编成另一种形式,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将话剧改编成电视剧等。改编须经著作权人同意。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许可转让与获得报酬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14)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著作权的归属

1.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理(不包括复制)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称为演绎作品。著作权归“演绎人”所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的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对被演绎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进行演绎。

提示:(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单独享有;(2)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3)不得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演绎;(4)演绎过程可能会有很多环节,如果后者欲使用该演绎作品时,需要经过之前所有权利人的许可。

2.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提示:(1)对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应协商一致,如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但是著作权的转让必须一致同意。

(2)合作作品作者死亡时的处理。合作作品其中一个作者死亡的,其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单独行使,此时该部分财产权不构成无主财产。

3.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员,如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如剧本、音乐等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