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播放者的权利
(1)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其他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要进行转播必须取得原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2)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3.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七、著作权的保护
(一)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1.著作权诉讼的管辖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赔偿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具体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上有几种情形: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适用上述两种赔偿方式中的一种。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定赔偿)。
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八、著作权的运用
(一)确定本企业或者对方是合法的著作权人
1.著作权归属问题是主张著作权的基础。企业著作权权属主要分为两种情况: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
2.确定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也有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指令开发和职务开发几种情况。
3.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进行创作的人。
(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者转让
(三)订立好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
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报社、期刊社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转让著作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通常在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中,可以规定以下几个内容:
1.明确许可人或转让人的权利所有担保责任。
2.明确许可或转让作品已经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许可或转让费用,各方的权利、义务。
3.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和适用的法律,比如是仲裁还是诉讼,地点在哪里,适用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等等。
提示: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九、计算机软件登记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2)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提示: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取得
(1)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2)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3)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提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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