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师:混合销售

2012-10-12 17:29:27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考研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了“2012年中级会计师:混合销售”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混合销售

(1)一般规定

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解释】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但纳税人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或者一并征收增值税,或者一并征收营业税。

(2)特殊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非根据主营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案例】甲公司(取得建筑安装资质)将自产货物(如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销售给乙公司并负责安装。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销售额为2000万元(含税),安装费用为300万元。甲公司的行为属于特殊的混合销售,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