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模拟试题(答案)

2013-04-04 00:23:53 字体放大:  

39.(1)赠与合同撤销的概念、类型和效力:

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依法享有撤销权的赠与人或其他人在赠与合同生效后,撤销该赠与合同使其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基于其独立意志而决定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况;法定撤销则是指赠与人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则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况。赠与合同一经撤销,

赠与关系自始归于消灭。尚未交付的赠与物无须再交付;已经交付的赠与财产应当还给赠与人,由此,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2)任意撤销。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赠与人须在赠与合同生效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做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

②须所要撤销的赠与合同不在法律禁止撤销之列。依《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道德义务、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除此之外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依自己的意志予以撤销。

(3)法定撤销。发生法定事由,依法享有撤销权的赠与人或者其他人得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法定撤销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和其他人的法定撤销两种情况。

四、案例分析题

40.(1)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

(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41.五间房子均应由长子乙继承。这是因为:

(1)乙继承五间房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以后虽有内容不同的新遗嘱,但均未经公证程序以变更或撤销这份公证遗嘱,故这份遗嘱一直有效。

(2)由次子丙继承三间房的遗嘱虽属有效的自书遗嘱,但它不能变更、撤销前面的公证遗嘱,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

(3)甲在住院期间所立遗嘱,属代书遗嘱,但由作为继承人的丙、丁作见证人,此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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